异地被告 单刀赴会 一剑封喉 以弱胜强
记广西**学院制药厂(国有企业)诉云南**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被告云南**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全胜一案
被告于
2008年4月,鉴定中心电话通知被告交纳鉴定费,同时领取鉴定书,本律师又不得不从云南到了广西到鉴定中心缴纳了鉴定费,领取了鉴定书,最大的惊喜就是被告提供的印章印文没有一个和盖在《协议书》上“云南**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符合。后来,本律师将鉴定书交到法院后,法院又送达了此案2008年6月份(具体的日期我记不起了)开庭的通知。
到了开庭的当日,本律师到了青秀区法院后,原告临时要求追加钟**胜为本案的被告,但钟**胜无法送达,只能依法采取公告的途径送达,公告期为60日,要到从发出送达的公告此日起60天后才算送达,致使当天无法开庭,因此,本律师又回到云南等候法院的开庭通知。
到了2008年的9月份,法院通知被告
到了2009年4月,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判决书,认为原告除了盖在协议书上的公章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属于合同的相对人或者担保人,仅仅能证实钟杨胜与原告签订了《协议》,钟**胜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而被告云南科幻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司法鉴定证实盖在《协议》上的合同专用章不是其使用的印章,原告有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钟杨胜受被告云南**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签订协议。被告云南**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结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高度盖然地证实其不用承担偿还原告货款及利息的责任。遂判决由被告钟杨胜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原告药品款项及利息164169元,驳回了原告请求云南**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与钟**胜承担连带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钟**胜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没有上诉。
本案中,原告作为国有企业而且是当地大型的国有企业,其上级单位又是厅级单位而且受理法院又在原告住所地,可以说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而被告作为中小型私营企业,在广西没有任何的人脉,每次到法院、出庭均为本律师一人,没有任何优势。被告能对此次诉讼大获全胜,与本律师的坚持不懈和智慧、责任密不可分的。本律师虽然付出超出了得到的回报,因在接受代理的时候也没有想到案件程序竟然如此曲折迂回,作为律师,对当事人一定要言而有信。既然接受了代理,就要时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认真推敲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策略,一旦确定下来,就一定得坚持下去。
本律师在此给所有将要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一个忠告:在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请律师一定要请最好的律师、有责任心的律师,糟糕的律师不仅误事,有时因诉讼策略的错误让当事人有理而输了官司,同时也失去了再次起诉的机会,造成有冤无处伸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