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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私了”注意事项

类别:交通事故/嘉宾:李超平/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17/标签: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与天津保监局联合发布《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简称《办法》)。俗称的“私了”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剐碰占了事故的多数。在实行当事人和解制度后,事故解决的方式简单了,毕竟停运损失的扩大对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对于责任一方固然不利,但对于损失一方来说,即使事后能够得到赔偿,多数情况下不能全部弥补自己的停运损失。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太原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超平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让李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谈谈关于交通事故私了要注意什么事项。

  【李超平律师,山西太原地区交通事故法务专家,以善长人身损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官司而闻名遐迩。他工作十多年,成功办理了许多重大、疑难的案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普遍认可。咨询电话:13935152904(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李超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你好!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能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律问题,我感到非常高兴。

李律师,根据《办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退现场自行协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天津也不例外。截至今年7月,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6.5万辆,高峰时段主要道路上交通压力越来越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现象十分突出。据统计,天津市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总起数的95%以上。其中,机动车轻微剐蹭事故占较大比例。由于当事人在现场等待交警查勘处理,延长了交通事故车辆占用道路的时间,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甚至引发严重交通堵塞,对群众正常出行造成较大影响。为此天津市曾于2008年建立了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机制,大力推行交通事故工作。日前,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与天津保监局又在借鉴北京、上海、厦门等大中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自行协商处理机制四年来取得的成效,联手推出《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撤退现场自行协商,1、对于同在天津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2、如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也应立即自行撤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同时不受车辆损失金额的限制。这也就是《办法》规定的两个“允许”条件。

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驾驶员可以自行撤离现场了,会不会违法?

  作出这样的规定,并非意味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们都可以自行撤离现场,要想自行撤离现场,必须要符合上述的两个“允许”条件之一;否则,只能留守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如果驾驶员不符合上述“允许”条件就擅自撤离现场,就有构成违法的嫌疑。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又必须留守现场并报警?并非所有的事故都可以通过快速撤离解决,那么双方当事人想要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规定了四个“禁止”情况:1、造成人员伤亡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发生了以上情况之一时,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也就是说,上述四种情况,驾驶员是绝对不能“私了”的,必须“公了”,必须通过交警部门解决。
  双方当事人想要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但就得看事故的轻重了,只有不属于刚才说的四种“禁止”情况,又满足开始咱们讲的两个“允许”条件之一的事故,才可以“私了”。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对物损多少有否限制?

  主要是注意车辆损失金额与所投保险险种的关系。
  如果你的爱车只入了交强险,那么,单车损失必须在2000元以内才可以“私了”;如果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上,就不能“私了”了,只能报警处理了;如果你的爱车除交强险之外,还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就不受车辆损失金额2000元的限制,可以自行协商,可以“私了”。
  所以说,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要特别注意车损是否超过2000元。

如果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事故,造成他方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这种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叫“互碰自赔”? 有哪些法规支持“互碰自赔”?

  简单来说,“互碰自赔”办法就是指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则由承保车辆各自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本车损失进行赔偿的办法。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不再需要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但交强险要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三、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互碰自赔”是建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基础上的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2009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将“互碰自赔”制度明确化。

李超平律师,当事故发生,过错一方打算私了时候,您对应受到赔偿的当事人会如何建议该注意哪些,该做哪些事情呢?

  建议司机朋友们在遇到事故时,一定要注意是不是符合“私了”的条件,千万不要嫌麻烦轻易“私了”,因为不符合条件的“私了”,超出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就得自己承担,会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损失。

请问哪些过错是当事人要承担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变更车道的;
  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7.驶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今天的访谈就这样到了尾声,非常感谢李律师抽出宝贵时间接受我们这期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希望下期再见,谢谢!

  不客气!如果各位网友以后遇到交通纠纷法律问题,欢迎电话咨询13935152904。

交通事故中的“私了”注意依法进行才能有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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