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任振国律师为您介绍交通肇事罪

类别:刑法/嘉宾:任振国/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12/标签:


  【案情】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某驾驶湘CX****的士车由某某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xx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金2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由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赔偿无法进行,但被告人贺某预交了人民币20000元,肇事车的车主曾某某预交了人民币4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定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肇事出租车的管理单位某某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担保届时按规定进行赔偿。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安徽 - 合肥的任振国律师作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为我们介绍交通肇事罪。任振国律师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法律快车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们学到更多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知识。

  【任振国律师是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特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咨询热线:13856079523】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任律师,您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的专访,给我们介绍分享他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与看法。

大家好!很高兴能再次接受法律快车栏目组的专访。我是来自安徽合肥的任振国律师。

任律师,为了更好地了解上述案件,请您详细为我们介绍一下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

好的。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您为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件的争议焦点。

由于该案时要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要从犯罪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来求证法律的公正性,首先,要清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何为交通肇事?什么样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犯罪人的行为要件来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犯罪结果。所以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被告人贺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xx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是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犯罪人具备交通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这就本罪的犯罪事实。
另外,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贺某驾驶湘CX***的士车由某某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xx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犯罪人在发生犯罪后有一系列的逃避处罚行为,虽然第二天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但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而且又是犯罪的一半主体,符合交通肇事的主观要件,所以被告最终完全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当然基于被告的自动投案,以及积极努力向被害人赔偿民事损失,所以最后法院给予轻判,缓刑的刑事处罚。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交通肇事罪,请任律师介绍一下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又是如何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于交通事故肇事罪,任律师能否给我们一些法律风险提示呢?

可以。交通肇事罪是一项过失犯罪,对当事人的心态确定为过于自信的刀子犯罪和疏忽大意而造成交通肇事。所以对犯罪人的处罚比较轻。因为犯罪并不是当事人的恶意,而仅仅是当事人的一种过失,在结合了犯罪人在犯罪后心态给予放宽的处罚也是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必要。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任律师,谢谢广大网友对法律快车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遇到交通事故问题需要咨询的,请拨打:13856079523。

发生交通事故时,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触犯法律。

我要咨询任振国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任振国律师

任振国律师

18956073627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看完本文,你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有加深吗

75%
25%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