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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翻唱《我的歌声里》的版权问题

类别:著作权/嘉宾:陈家金/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06/标签:

  如今最火的综艺节目非《中国好声音》莫属,主办方通过赞助、广告、彩铃、网络版权等方式,不仅把观众的胃口吊得老高,而且着实赚的盆满钵满。知情人士透露,该节目的品牌冠名费超5000万元;节目前期广告费为每15秒20万元,以第三期播出时20分钟广告来看,单期广告费已达1600万元,第一季拟播出10期,其广告收益约1.6个亿;彩铃市场将催生数亿收入;《中国好声音》网络版权售价异常火爆。主办方负责人陆伟:“我们9月14号进行总决赛,21号我们就会带着选手去中国澳门开演唱会,这个是打包演出,目前还有新加坡、美国等海外地区的演唱会在筹备,我们还和全国各地的酒吧有合作,会派选手去演出,接下来会启动全国巡演,会把选出的艺人签约,进行最大包装。”

  中国好声音在商业火爆的同时,其在法律界也丝毫不曾不闲着:先是荷兰的《TheVoice》版权方发来律师函,声称版权侵权;后又因选手李代沫未经许可即在节目中翻唱环球歌手曲婉婷创作的《我的歌声里》,被发函勒令停用。

  荷兰公司的律师函问题,陈律师已经在上一期访谈中,给我们做了详细的分析。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东莞知名律师——陈家金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有请陈律师对曲婉婷和环球唱片的律师函给我们大家做个分析:中国好声音选手翻唱歌曲到底需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这种翻唱模式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曲婉婷和环球唱片发律师函是否有道理?谁有权利将选手的好声音制作成彩铃供人们下载?

  陈律师是我们法律快车访谈栏目的常客了。

  【陈家金律师——常盛律师团合伙人,知识产权部部长,曾任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专兼职教师。专攻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管理、版权策划、商标维护、驰名商标辅导及认定、专利侵权等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咨询电话:13827268528】

访谈内容

陈家金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接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专访。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本期访谈主持人姚琦。

  主持人,您好。法律快车朋友们,大家好。

陈律师,中国好声音选手翻唱歌曲,需要著得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吗?

  必须得到版权人授权并支付费用。
  首先,版权是什么?版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17项权能的统称,再通俗点,版权就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17种利用方式。具体说来,包括4种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这13项著作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即再现作品的权利;(2)发行权和展览权,即以转移作品载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3)公开传播权,即以不转移作品载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广播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展览权;(4)演绎权,即在保持原作品基本形式的前提下对原作品进行再创造的权利,具体为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和改编权。
  其次,歌曲是音乐作品,音乐作品的版权人即作词作曲对该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享有以上述17种方式利用作品的权利。
  再次,选手对作品的翻唱,属于对作品的表演,也即以表演的方式利用作品。该种行为显然受著作权人控制。如果想以表演即翻唱的方式利用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所以,中国好声音选手翻唱歌曲是需要授权并支付费用的。

那么翻唱是选手的行为,是不是由选手具体操办授权事项?

  虽然具体翻唱是选手的行为,但浙江卫视作为“中国好声音”栏目的的主办方,应当对所有歌曲作品的授权事宜负责,也即由浙江卫视办理翻唱歌曲的授权和付费等事宜。
  首先,歌曲都是栏目组事先准备好,对于选手来说,只能从中挑选,并不是想唱就唱。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浙江卫视作为栏目的主办方、组织者,应当具体操办著作权授权事宜。
  关于这一点不仅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还有现实的判例。2002年,张学友在天津举办世界巡回演唱,张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吻别》、《一千个伤心的理由》等数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张学友对上述歌曲的演唱就是对上述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由于唱会的主办方天津滚石并未办妥版权授权事宜,最后被判赔偿。再后来的张学友杭州演唱会、超级女声演唱会等活动均出现主办方侵权被判赔偿的案例。
  再次,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理,浙江卫视是该活动的最终受益者,无论是栏目组自己演唱,还是组织选手翻唱,都属于对歌曲的商业利用,其理应对自己的商业行为负责,所以版权授权事项理应由浙江卫视负责。

音著协是怎么回事,听说中国好声音的所有歌曲,浙江卫视已经以打包的形式从音著协获得了授权。

  音著协全称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总部设在北京,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是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人加入该组织的时候,会同该组织签订一个协议,授权该组织对自己的音乐作品的授权、收费、维权等事宜。
  至于音乐人加入音著协后,将自己的哪些权利授权给音著协,有没有特别约定,这个要具体看音乐人和音著协之间的协议及授权书内容。
  在我国,很多音乐人都加入了音著协,授权音著协对自己作品进行授权、收费和维权。所以,浙江卫视只需同音著协签订音乐作品使用协议,而无需与单个的音乐人单独协议,这就是音著协的便利之处。

既然音著协在音乐作品使用收费维权上显得如此便利,是不是我国所有的音乐人都加入了这个组织呢?

  音著协确实很便利,但并不是所有音乐人都愿意加入这个组织。至于具体原因,我们可以从中国红十字会现象中看出些许端倪。中国红十字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组织,一方面吸收公众捐款,另一方面将捐款用于各种救灾、救济、救助活动。这个组织将捐款、慈善事业、实际救助有机结合在一起,为善款谋出路,为救助找资金,绝对的阳光事业。但自从郭美美事件后,试问还有多少人愿意将钱捐给中国红十字协会?
  音著协也是同样的道理。音著协本身是个不错的组织,既有利于作品的流转使用,又在作品收费维权上变得卓有成效。但音著协收到钱后到底怎么分配?有没有好的监控机制?加入音著协会不会成为音著协趁火打劫、违规揽利的资本?现在很多音乐人加入音著协后,明显的感到,不仅自己的作品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且,即使被许可使用收费甚至维权后有一定收益,也是“音著协吃肉,音乐人喝汤”。这些规则还没有弄清楚之前,很多音乐人和唱片公司是不太愿意加入音著协的。当然,最近著作权法修改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相信,形势会越来越好。

曲婉婷和环球唱片有没有加入音著协?

  因为种种原因,曲婉婷并没有加入音著协,所以由其原创的歌曲《我的歌声里》并不受音著协管理。

按照业界规范,使用并到音著协登记报备,一次性付费即可。如果按照这种惯例,中国好声音是不是就不侵权呢?

  按照业界规范,节目使用过的歌曲,到音著协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用于电视播出。这种情形不算侵权,但这种情形是有条件的:第一,使用单位与音著协有着长期的合作,或者与音著协有个原则性框架合作协议;第二,所使用的作品受音著协管辖。
  浙江卫视与音著协有着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遗憾的是,曲婉婷并没有加入音著协,《我的歌声里》不受音著协管辖。所以,企图以行业管理抗辩免责是站不住脚的。

浙江卫视向音著协登记报备,音著协予以默许或者说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双方是不是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呢?

  这个要具体分析。首先,我们分析浙江卫视的责任。在法律上,著作权是绝对权,未经许可商业化应用即为侵权。浙江卫视应当向权利人主张授权,而不应当向其他人路人甲、路人乙主张。法院也不会因为你向路人甲路人乙已经主张过授权,就免除使用人的侵权责任。其次,我们分析音著协的责任。音著协并没有实际使用该歌曲,如果要判定音著协侵权,只有一种可能:音著协和实际使用人共同侵权。
  什么叫共同侵权?还是举个通俗的例子,使用人曾经向路人甲主张授权并提交相关资料,路人甲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一直是使用人在申请、在使用,是单向的,与路人甲没关系。但如果使用人申请,路人甲同意并出具授权书,将他人的作品授权你使用,这个时候就有共同的过错、共同的行为,就可以判定共同侵权了。
  2003年滚石唱片在梁静茹《爱的大游行》演唱会举行前,依规定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整场演唱歌曲词曲版权相关费用,音著协颁发了演唱会所涉曲目的许可证。由于音著协工作中出现差错,将不属于音著协会员的鸟人公司作品《两只蝴蝶》授权梁静茹演唱会进行表演。主办方基于对音著协的信任,在演唱会上使用了《两只蝴蝶》词曲。后来法院判定滚石唱片和音著协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浙江卫视在中国好声音活动中使用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是不是属于法定许可,不算侵权,只需补足相关费用即可?

  浙江卫视使用《我的歌声里》不属于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支付费用。我国著作权法总共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情形,与本案最相关的应当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播放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具体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此处广播台和电视台对作品的播放权,应该受到严格限制。首先,仅限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包括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绝对不包括录像制品以及电影作品。其次,这里的播放,是一个合成词,具体到著作权权能,应当是放映权和广播权,而绝对不能是表演权。
  中国好声音对《我的歌声里》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广播或者放映,而是安排选手对歌曲进行演绎和表演。以该种方式利用作品,显然应当得到著作权人同意,不能随便就援引法定许可企图逃避责任。

好的,本期的访谈已经到尾声了,非常感谢陈律师接受法律快车栏目组的专访,也非常感谢快车的观众朋友的关注,我们下次见!

  您客气了。我们下次见!

《我的歌声里》,唱或者不唱,版权就在那里;中国好声音,赔偿或者不赔偿,盆满钵满也在那里。

我要咨询陈家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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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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