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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技巧—教您打官司

类别:交通事故/嘉宾:丁秋艳/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08/标签: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身心都会受到很大的触动,然而这时候当事人把最后的精力都放在打官司上,来争议谁是谁非,承受着打官司的折磨,最后结果却不理想,这更让人不知所措。所以,为了给处于这种困境的朋友献上一点点的帮助,本期访谈特意邀请了代理过多起交通事故,熟悉精通该类型案件的丁秋艳律师来给大家讲一下,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技巧,教大家如何打官司。

  【丁秋艳律师,潍坊市著名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婚姻家庭财产、潍坊市侵权赔偿、债权债务法律专家,擅长处理财产纠纷及侵权赔偿,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是难得的专业知识强、综合素质高的律师。咨询电话:15865363022】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欢迎收看我们这期访谈。丁秋艳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姚琦,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

  各位观众和主持人,大家好!

交通事故案件是大家较为熟悉的,但是在诉讼技巧方面还是欠缺的。那有请丁秋艳律师给大家讲一下您在办案中的心得体会。

  好的,很高兴与大家共同分享。现在直接切入正题,回答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首先是受诉法院地的选择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我们会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是还有一些例外情况,不得不提醒大家,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造成各地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有高低之分,比如: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的赔偿标准就比我们这里高出许多,这样一来,我们还要根据不同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以得到更多的赔偿。

那除了丁律师您刚刚说到的法院管辖地选择问题外,在诉讼时间上有没有特别的要求?

  在时间也要把握起诉的最佳时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该数据一般在年度的4月份或5月份公布并实施。可见,同样一个案件在什么时机起诉是很有必要的。
  同时,提起诉讼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不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诉讼时效,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一般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会告知肇事方三日内提车,这样受害方要及时到法院保全肇事方车辆及保险理赔款,以便更好地得到民事赔偿。

谈到赔偿问题我想问一下,比如说,丁某是在乘坐张某的车辆时受伤的,张某虽然没有事故责任,丁某近亲属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呢?

  当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302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若按乘客合同起诉张某,因张某已成植物人,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乘坐出租车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很多情况下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提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客运合同违约之诉的权利。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尤其在双方肇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更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不同被告的偿付能力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

那么,可不可以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起诉呢?

  不可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一并起诉。比如本案,张某没有履行能力,我们就选择了侵权之诉。

那么起诉的话,需要起诉哪些人呢?

  谈到这里,就涉及到被告选择方面的技巧了。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根据驾驶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选择被告时,要结合以上规定。首先,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扯三挂四,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其次,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做到挑肥拣瘦。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是诉讼要考虑的问题;对于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应想其他办法,不一定非要走诉讼程序。

提到赔偿问题,请问一下丁律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赔偿数额方面是否相同呢?

  在赔偿的标准方面是不同的。比如:2011年我们山东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是8342元,人均消费性支出是14561元,死亡赔偿金按20年算是166840元。而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2792元,死亡赔偿金按20年算是455840元。两者的差距是289000元,将近3倍。

这样不是有些不公平吗?那么作为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同命同价,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要求赔偿呢?

  有时是可以的,这就要求在起诉时讲究一定的技巧。因而农村户口要求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时,需要做好以下两点:
  1、起诉前充分搜集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比如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居住地派出所户口证明,暂住证,城市内自住房购房证明等证据;
  2、如果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要到企业开具务工一年以上的证据,例如:提供工资表、工资卡,单位证明等。如果有以上证据,就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户口标准计算了。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伤者死亡,可不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可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个好处:一是不用预交诉讼费,二是案件处理相对比较及时,三是肇事者为了减轻刑事处罚,往往会积极赔偿。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精神损失)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可见,诉讼是有很多技巧的,起诉前该准备哪些证据,选择哪个法院管辖,适用何种法律,怎样更好的维护自身,都是受害人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当遇到这些问题时,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帮您。好的,今天非常感谢丁秋艳律师教会我们这么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技巧。希望这期访谈对您所有帮助,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下次见!

  不客气,希望正处于困境的朋友能早入走出困境,如果有这些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主持人,我们下次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请专业人士帮您解决,才能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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