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李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专访,分享对新婚姻法解释中的生育权的看法。
法律快车的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通过法律快车在线访谈专栏为各位介绍新婚姻法关于生育权的法律问题。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对生育权做出了新的解释,李律师您能否给我们讲解一下里面主要“新”在何处呢?
好的,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对生育权做出了“新”的解释。
听完李律师您的解释之后,我们对生育权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是婚姻法生育权新解释在社会中引起很大的争议 ,特别是男性,都感叹“伤不起”。你觉得男性在哪些方面“伤不起”?
男性会觉得“伤不起”我认为只是一时的社会现象,因为司法解释三对于生育权所作的新解释出台至今毕竟时间不长,需要社会公众的一个心理接受过程。该解释也并没有让男性“受伤”,故“伤不起”是不存在的。其实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一般普遍存在,婚姻法生育权新解释应该说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因为这其实是在为保护婚姻双方的生育权建立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机制(即男方有生育意愿时,如果女方不同意而对此发生纠纷的,则男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男性在感叹“伤不起”的时候,也在疑惑着为什么他们有生育权,却往往无法实现。李律师您觉得男性生育权无法实现的原因是什么?
生育权男女方都有,即丈夫在行使生育权时,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形下,就不能侵犯妻子的生育权。因此,要想很好的解决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就需要双方情感的积累,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会能将自己单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最后,我想再问下李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男性生育权该如何得到救济呢?
如前所述,司法解释三的第九条表明,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其法定的权利。但大家不要以为此时丈夫无任何救济的措施,即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时毫无“对策”可言,其实该条已经表明了在男方有生育意愿时,如果女方不同意而对此发生纠纷的,则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此我个人认为,虽然该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妻子的擅自中止妊娠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会造成妻子权利的“滥用”。
非常感谢李律师这次为我们讲解有关生育权问题的专访,我们期待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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