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欢迎收看我们这期访谈。田洪涛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谈谈您对该修改草案的一些看法。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主持人,您好!
您对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有什么看法呢?
和现行法律相比,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多方面进步,如赋予著作权人部分新的权利,提高了保护水平,增加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追续权,增加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广播和公开表演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增加了行政执法手段,加大了对侵权盗版的处罚力度等。修订草案回应了信息网络社会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如将信息网络转播权由交互式扩大为直播、转播等方式,规定更加明确。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明确了单纯的网络服务技术提供商,比如提供储存空间、搜索链接的服务商不承担著作权作品的审查义务,但是有合理注意的义务等。
所有这些,我想是这次修改草案的巨大进步。当然这其中某些条款规定也引起了很多人的批评,立法就是一个要不断吸取意见,逐步形成共识过程。尽量做到平衡各方利益。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48条的规定的用意何在呢?主要是想保护哪个方面?
这两个条款公布后,引起巨大争议,甚至遭到很多质疑。这一规定初衷是为防止唱片公司的市场垄断,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对音乐作品的作者来说,就是有义务许可其他音乐制作公司录制音乐。类似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美国,现在日本、德国都有此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兼顾了效率与效益。
自从这修改草案的发出,原创音乐人对此称为乐坛灾难赈灾,那么这些规定会不会阻碍了原创的发展,助长了“翻版”的萌生呢?
著作权法是保护对原创者权益和提升原创力的一部重要文化法律,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尽快健全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才能提升文化产业的原创力,让广大的文艺科技工作者创作出原创性强的精神食粮。鼓励原创保护原创,保障原创者的权益,无疑是著作权法修改的第一要务。为促进文化交流和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可考虑将“首次出版3个月”的期限延长为3年,这样既考虑到录音制品出版发行的实际过程和产生社会效应、经济效应的周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三方利益之间的关系。
中文字体的保护也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热点问题之一,它的新规定体现是产权保护还是知识垄断?
以中文字体字库的著作权保护为例,近年来由于侵权现象频发,中文字体产业出现进一步萎缩。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这种现象将愈发严重。而对于中文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能否赋予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尚无定论。
计算机艺术字体与书法作品一样,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表达形式,当字体设计具备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能够从观念上与字形、字义相分离情况下,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市场结构的变化会对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对中文字体提供更有力的版权保护以维护和促进字体产业的有序发展。我对这个方面的规定,是持赞成意见的。
最后,今天非常感谢田洪涛律师接受我们这期的专访,也非常感谢广大网民收看我们快车访谈栏目,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各位观众,谢谢主持人,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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