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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仍需支付“双薪”?

类别:劳动法/嘉宾:罗伟雄/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6-08-08/标签:劳动合同

  本期介绍:工作数月之后,公司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薪”?案例:2015年3月张某在某家网游公司上班,经历试用期并工作了九个月之后(每月工资5000千元),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2016年1月5日份某天,公司的人事突然要求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张某签订书面合同之后,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他支付双倍工资,即补发9个月的工资。而公司拒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广东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罗伟雄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动合同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罗伟雄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仍需支付“双薪”?”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罗伟雄律师,执业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罗伟雄律师在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大量的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罗律师思维敏捷、慎密,五年的法律工作中不仅形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而且还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

  咨询热线:137-9485-6235(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罗伟雄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2015年3月张某进入公司,十个月后张某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张某与网游公司什么时候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起始日期是什么时候?

  主持人你好,网友们好!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张某自进入网游公司工作的时候即已建立劳动关系,即张某与网游公司于2015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为准,一般情况下即签订劳动合同当日为劳动合同起始日。

时隔多个月,网游公司才与张某补签劳动合同,那么补签劳动合同合法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之法定义务,网游公司与张某补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规定。
  如果张某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且张某同意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都可以与张某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张某补签劳动合同,张某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为什么?

  补签劳动合同后,张某是否有权利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来分析:
  (1)如果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张某入职之日,张某无权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实践中,我们称这种行为为倒签劳动合同,大多数法院基本上支持上述观点。
  (2)如果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补签劳动合同之日,张某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之规定,张某有权向公司主张从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前一日,即4月起至10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那么扣除每月已经及时发放的工资外,张某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如前所述,张某可以获得4月起至10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由于张某已领取了4月起至10月的工资一次,故,公司再支付一次4月起至10月的工资即可。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那么张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索要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张某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平时劳动者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当公司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候,他们可以怎么做?

  如果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收集一些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及考勤记录等。
  由于代理公司处理该类型案件比较多,本律师在这里总结出以下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供大家参考:
  (1)用人单位要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罗伟雄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主持人再见,网友们再见!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会增大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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