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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保障权益应注意的问题

类别:债权债务/嘉宾:徐云吉/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9-18/标签:民间借贷

  本期介绍:民间借贷,在学理上经常被称为“非正式融资”,是指正规金融之外的资金融通行为。向银行等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钱,那可不是民间借贷,它适用的是国家管制利率。在利率市场化远未推行的今天,正规融资的价格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最高法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间借贷,本期我们将围绕“民间借贷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保障权益”的主题开展。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苏州民间借贷专业律师——徐云吉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徐云吉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民间借贷中保障权益应注意的问题”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徐云吉律师,曾就职于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等企业,还曾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多年,并于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徐云吉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尤为擅长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分析与处理、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各类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

访谈内容

徐云吉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徐律师,民间借贷过程中,立下借据必不可少。借据如何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呢?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说到民间借贷,最受关注的有关利息约定的情况。那么我国法律关于利息年利率的效力有怎样的规定呢?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给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对于不超过24%的年利率都是要给予保护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对于24%—36%之间的利息已经偿还的,则出借人无权要求返还,对于该部分利息没有支付的出借人也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对于超过36%的利息部分,一律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对于该部分利息没有支付的,则出借人也无权要求支付。

借据不能有歧义。在写借据的时候有哪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字眼需要注意的?

  实践中最容易在“借”和“还”两个字上产生歧义。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1、甲借给乙5000元。2、甲从乙处借了5000元。
  同样的“甲还欠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1、甲还(hai)欠款5000元。2、甲还(huan)欠款5000元。
  类似这样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还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1、甲作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给付的借款5000元。2、甲作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归还的借款5000元。

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据的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手上仅有借据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该具备哪些材料?

  手上仅借据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证据充分。作为民间借贷的案件,除了借据外,最好还要同时收集好相关款项的交付凭证,例如银行转帐凭证、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取款凭证、收条等。

徐律师,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有:1、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2、个人与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3、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徐云吉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感谢法律快车给我提供这次与广大网友交流的机会,再见。

民间借贷是广大人民生活中多多少少都不可避免会碰到的事务,通过上述律师访谈的介绍,大家对于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还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建议您在有涉及到相关民间借贷事务时还是最好提前咨询一下律师,让律师在借贷初始即能帮您把控好法律风险,这样才能帮助您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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