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小东为自己的一辆客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2014年7月7日,小东将车辆借给好友阿江使用。无驾驶证的阿江驾驶中与小宏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小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后果。交警认定阿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伤者小宏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将8.4万元赔付给小宏。之后,A保险公司向该区法院起诉小东、阿江,认为小东作为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阿江驾驶,A保险公司有权就已赔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向被保险人追偿,请求判决二人连带偿还先行赔付的保险金8.4万元。该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A保险公司的诉求,判决阿江向该公司支付赔偿款8.4万元,判决小东对8.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小东向B中院提起上诉。B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阿江应向A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7.5万元,小东承担0.9万元。A保险公司的全部追偿诉求得到支持。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水燕平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交通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水燕平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保险公司如何追偿全部垫付赔款”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的律师事务有较深的造诣,她的办案能力一直受到业界及当事人的好评。
水燕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水律师,事发后,伤者小宏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将8.4万元赔付给小宏。这是保险公司的什么义务?
主持人好,很高兴通过法律快车访谈栏目跟广大网友见面,为了不耽搁大家的宝贵时间,下面我直接进入主持人访谈的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将8.4万元赔付给受害人小宏,这是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的先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小东的车系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车辆,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保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法律及相关行业规定向受害人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阿江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事故的发生,A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对抗受害人的赔偿权,但是A公司对事故受害人先行赔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什么情形下,保险公司赔付后才有追偿的权利?
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的好,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均已作明确规定,本案中的阿江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而该损失已由A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小东和阿江的责任是不是连带责任?
不是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有没有发现在本案中小东是车主,不是事故损害的致害人,该损害应该由机动车使用人阿江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小东,明知好友阿江无机动车驾驶证还将自己的机动车辆出借给阿江使用,车主小东的出借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
水律师,被告阿江辩称,A保险公司基于强制保险的合同向小东追偿,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阿江的观点正确吗?
不正确。法律规定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阿江无证驾驶A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造成小宏受伤的损害后果,是由阿江的侵害行为造成的,阿江是造成小宏损害的直接致害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A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小宏先行赔付后,取得在先行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阿江的追偿权。
水律师,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所有人小东是否具有追偿权?A保险公司的追偿诉求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所有人小东具有追偿权,小东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也是投保车辆的被保险人,其明知好友阿江无机动车驾驶证还将自己的机动车辆出借给阿江使用,该出借行为是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东辩称,A保险公司支付的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款,其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即便需要赔偿,小东也仅需承担过错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而不是全部8.4万元的责任。水律师,请您分析一下小东的观点。
车主小东认为A保险公司支付的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款,其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这样理解也没有错,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所以A保险公司先行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的行为是在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在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而已。
对于车主小东认为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作为车主自己也仅需承担过错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而不是全部8.4万元的赔偿责任,我认为小东的抗辩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小东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致害人,他只是在出借行为上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主小东只应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水燕平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感谢广大网友的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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