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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盖房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类别:劳动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1-30/标签:劳动关系 工伤

  本期介绍:2013年11月,朱某家盖房,请受害人滕某及附近几个村民帮忙,并约定朱某每天支付滕某及其他三人各150元。因施工需要,由朱某租赁杨木棍、钢管等材料,由施工人员自行搭建脚手架。11月11日上午,因杨木棍腐烂变糟,架子突然断裂,导致正在架子上干活的滕某从3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下。朱某先后将其送到本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因病情严重,均未收治。后滕某被送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左顶枕部皮下血肿、双肺挫伤。住院治疗三天后,滕某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大连劳动纠纷专家——董毅智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务关系争议的专访,以下欢迎董毅智律师为我们细细分析“帮忙盖房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董毅智律师,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家型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为主要业务领域。董毅智律师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辩技巧,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代理了不少著名的案件,并取得多次成功胜诉。

  咨询热线:135-9171-0550(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董毅智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董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请滕某等人帮忙盖房的事实,属于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以及如何归责。

董毅智律师,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的概念如何不同?

  学理上一般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如何归责的问题,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种关系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

董律师,以您的判断,本案中朱某与滕某等人是什么关系?

  本案中朱某请滕某等人帮忙盖房的事实,应属于劳务关系。

董律师,您能说说为什么这么断定吗?

  朱某和滕某是平等的个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所以不属于雇佣关系。

综合前面的回答,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本案具体是怎么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既然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滕某在工作中因搭建架子的杨木棍梯子断裂,导致其从架子上摔伤致死时,就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认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朱某,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施工材料和场所,滕某因朱某提供的木桩断裂摔伤致死,朱某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滕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施工中应当对施工材料的选用以及自身的安全负注意义务,故滕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案件常见争议焦点是如何划分双方在雇员遭受损害中的过错大小,进而确定雇主雇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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