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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

类别:劳动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1-19/标签:

  本期介绍: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蒲某原系某钢管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钢管公司聘请蒲某从事炊事员工作。2012年5月10日,钢管公司以蒲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钢管公司未为蒲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蒲某一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大连劳动纠纷专家——董毅智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职工社保的专访,以下欢迎董毅智律师为我们细细分析“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的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董毅智律师,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家型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为主要业务领域。董毅智律师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辩技巧,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代理了不少著名的案件,并取得多次成功胜诉。

  咨询热线:135-9171-0550(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董毅智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董律师,本案中,蒲某的损失有哪些方面?

  蒲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钢管公司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蒲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部分损失属于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二是钢管公司未为蒲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该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属钢管公司为蒲某缴纳的部分。

董毅智律师,钢管公司未为蒲某办理失业保险属于什么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蒲某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损失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董律师,本案中钢管公司未为蒲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蒲某又应该怎么索赔?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关于第二部分损失的计算,应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为宜。若钢管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必然会产生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由于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蒲某到规定年龄仍可领取养老金,但蒲某承担了本该由钢管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而减益,钢管公司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增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按照钢管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较为妥当。

董律师,您能说说这类案例一般找哪个机构解决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法院管辖范围。

像这类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等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目前的问题是什么?

  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存在较大争议。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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