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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房屋归属和腾退纠纷

类别:房地产/嘉宾:靳双权/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1-14/标签:房地产,产权,房屋交易

  本期介绍:在日常生活中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很常见,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之间,因顾忌面子的问题很多人都没有签订协议。北京市回龙观和天通苑地区是两大经济适用房地区,很多购房者都有过轮流排队的购房经历,而如今,取而代之的是因房屋归属及腾退纠纷而对簿公堂。昌平法院2010年至2013年审结的203件经适房案件中,其中48件属于借名买房纠纷,即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借他人指标买房的情况。在天通苑、回龙观地区的经适房纠纷中,这种纠纷虽然比例非常小,但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甚明朗。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资深房地产专家——靳双权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借名买房”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靳双权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的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靳双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律师业十余年,现任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房地产法律讲师,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大量继承、析产、分割、确权等问题和案件,靳律师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能力承办并出色的完成各类复杂案件。

  咨询热线:134-2603-7149(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靳双权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靳律师,您办理过很多“借名买房”纠纷案件,能将办理过的比较复杂的一起案件拿出来作为例子讲解一下吗?具体案情如何?

  可以。2004年张某向北京市XX区建设委员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获得批准,同年2月27日其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一套房屋,总价款510000元。该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由李某代为支付了房屋价款,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后因为房价上涨,双方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于2008年将李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此案经法院审理后,经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判决结果,又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张某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理,再次被驳回再审申请。

靳律师,当事人张某是怎样找到您,委托您办理此案的呢?

  张某在见了三十多家律师事务所后,在被告知案件已经终结,无力回天的情况下,张某通过法律快车网这样的网站找到了我,我们团队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专业而严谨的诉讼方案,最终张某决定委托了我来代理。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一度被驳回,您是怎么处理的?

  先是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立案,后又邀请法院领导以学术交流的方式研讨,最终确认调整方案,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立案,然后再打物权保护。我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充分阐述了的确权观点,并且提出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判决均得到法院支持。之后,我又代表张某再次于2013年起诉李某要求其返还原物,腾退该房屋。

据我了解,您当事人的案件处理到这一步的时候被告当庭作出反诉,一是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本金510000元及相关手续费。二是要求张某赔偿涉案房屋增值损失和装修损失(以评估结果为准)。对于这两点您怎么辩说?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与被告无书面约定,虽然涉案房屋由李某出资,且一直被占有使用,且购房票据及原始产权证书的持有人均为李某,但是,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应腾退房屋。

靳律师,该案的最终结果是怎样的?

  经法院审理后我方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支持,法院作出了判决一、原告方返还被告购房款并给付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金。二、被告于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后返还原告方即我当事人。

靳律师,能普及一下本案中所运用到的法律知识吗?

  一、本案中被告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的行为,但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该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政策,故出资人主张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双方即使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损害了广大符合经适房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无效。对借名买房案件,法院通常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

您对这类案子的经验总结是怎样的呢?

  在法院审理当中,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登记人”名下,但是产权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凭证,“登记人”有可能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腾退房屋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而且大多的借名买房纠纷中,原、被告为朋友关系的8起,亲戚关系的16起,占三分之一。直系血亲由于亲属关系较能得到实际出资人的信任,因此该类纠纷较少。而旁系血亲和朋友,往往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背”了当初借名买房的约定。其实在审理当中,很多直系血亲的当事人在诉讼之初便选择了私下进行和解,原告一方选择了撤诉。出资人讨所有权全被驳回诉讼请求。实际出资人提起的17次诉讼中,关于确认所有权的诉求均被法院驳回,有关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的诉求均胜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房地产交易的限购政策,有些买房人由于没有购房资格,想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将房屋送给买房人,绕过购买资格审核,但这种路子很难走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要求买房提出符合购买资格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也不会直接判决归买房人所有。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靳双权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旁系血亲和朋友,往往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背”了当初借名买房的约定,很多直系血亲的当事人在诉讼之初便选择了私下进行和解,原告一方选择了撤诉。2008年北京市出台了新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从制度上完善了经适房的上市交易,因此经适房纠纷将在实施新政策5年后,逐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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