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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类别:债权债务/嘉宾:张婷婷/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7-15/标签:

  本期介绍: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案无论是从吴英被判决死刑到重审判决死缓,还是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一直都备受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广泛关注。民间借贷与集资都是融资的方式,而且,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民间借贷会不会转化成为非法集资呢?应该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呢?为了更多地了解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我们有幸邀请浙江张婷婷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民间借贷的专访,以下欢迎张婷婷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怎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

  张婷婷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法学本科,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凭借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准确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秉承认真办案,真诚待人的服务理念,竭尽全力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咨询热线:188-5883-7218(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张婷婷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其实就全国范围来说,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的定性。张婷婷律师能不能先为我们扫一下盲区,民间借贷合法吗?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因此一般只要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都是合法受保护的。

构成非法集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有哪些规定呢?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都是通过向他人筹集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那么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呢?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企业利用民间信用关系,合法获得借款用以企业的发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价。
  而非法集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等罪名,也没有规定任何金融诈骗罪,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的犯罪日益突出,这些犯罪涉及金额动辄几个亿、几十个亿,严重扰乱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非法集资是属于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受害人并不全然知道这二者的区别,这时受害人应该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呢?

  最高法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某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上述这些类型都属于非法集资的形态。而一般的向小部分亲戚朋友的单纯的民间借贷,即便其最终无力偿还,也不会因结果而变成非法集资的罪行。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是不是有可能相互转化呢?对于开始时是民间借贷,后演变成非法集资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由于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演变成非法集资,换句话说,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是非法的民间借贷并达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分歧意见较大。
  近年来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过宽,甚至有扩大化的趋势,有的对“民间借贷”形式吸收社会资金一律不定罪;有的对“民间借贷”形式吸收社会资金行为机械地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定罪数额标准一律定罪。这无疑让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严格按照刑法规范来认定犯罪并进行惩罚,而且也要求这种惩罚应当具有及时性和适当性,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金融发展形势也相对复杂,对于那些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形,则需要谨慎分析和辨别,不宜教条地适用刑法一并按照犯罪来处理。

随着民间借贷的越来越活跃,民间借贷也凸显了不少问题,其中包括了债务人“跑路”致使债权人的资金得不到偿还。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在借款的时候应当了解对方的资产情况,尽量保留一些其财产状况的复印件,比如房产证,行驶证等,而且也要对借款的证据做一定的准备,比如相应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这样起诉的时候一方面可以保全其财产,一方面如果其跑路,借款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老赖”信息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其中限制“老赖”高消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这些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将会帮助债权人在以后的时间,更有机会获得法院的执行款,让老赖无处遁形,逼迫其主动来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张婷婷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民间借贷“堵不如疏”,有关部门应将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也有必要要求融资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大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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