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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可附条件不起诉

类别:刑法/嘉宾:吴远保/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6-06/标签:

  本期介绍:现实中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逐年攀升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导致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关注。胡某上高中时与朋友的一次聚会期间,有人提议去网吧上网。为了获取上网的费用,胡某等人在一路口拦住学生邵某,抢走了邵某身上的30余元现金。案发后,警方很快将胡某等人抓获归案。检察官接手这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后,感到十分惋惜。经走访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胡某平时无不良行为,与同学相处融洽,实施抢劫是受他人唆使,且将自己的行为表达为“玩一玩”,当明白这一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后悔不已。在对胡某进行综合评估后,检察官认为,胡某虽已触犯法律,但主观恶意较小,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果就案办案,起诉到法院,胡某将被判刑,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这不仅会在其心理上留下永远抹不掉的阴影,也可能会给其家庭乃至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出发,检察官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决定对胡某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针对案例中的情况,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刑事辩护专家——吴远保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以下欢迎吴远保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吴远保律师,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代理;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等领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企业或私人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热线:135-8196-0807(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吴远保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了解本期介绍的案情后,相信网友也有很多疑问,首先请问吴律师,何谓“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呢?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裁量不起诉的一种特定形式,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起诉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刑事不起诉制度。

吴远保律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何在?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1、案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各条所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即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须是构成犯罪的案件。
  2、具有悔罪表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犯罪后的以下表现来确认: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能否主动坦白认罪,配合侦查、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否自动消除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若干方面。
  3、没必要考虑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所以,对这些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考虑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纳入考虑范围。
  4、需要考虑来自侦查机关和被害人的要求和意见。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其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使司法活动朝着现代文明、轻缓的方向发展。从侦查机关方面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从被害人方面看,主要是考察被害方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所持的态度。在一些由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方严重伤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应当从立足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努力出发,动员或促使加害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真诚的悔罪态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我认为,还可以参酌刑事案件和解程序中的做法,让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常进行。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悔罪保证事项。
  应当把“悔罪保证”作为“附条件”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样才能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根本上愿意改过自新。特别是那些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故意犯罪,更应当注重观察他们在考察期间的认识态度。悔罪保证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的或口头的,口头保证应当由办案人员作好笔录后交被不起诉人阅读认可并签名。
  2、遵守考察纪律、履行人身危险性限定事项。
  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附条件的优势和特点就得不到很好体现,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也失去了应有的保障。遵守考察纪律,主要是围绕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其中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接受监管人的考察、走访;定期向监督机关汇报活动情况,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住所、职业或者离开居所的县市;保证检察机关随传随到;不得对被害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妨害作证。所谓人身危险性限定事项,主要包括:不得去被禁止去的地方,不与其他犯罪人密切交往,不从事被禁止的职业和行业业务,接受应有的治疗和检查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得实施新的犯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3、取得被害人谅解。
  这是典型的选择性要件,因为并非所有的案件中都存在被害人,也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需要被不起诉人去通融。但对于那些因为邻里纠纷、经济纠纷、打架斗殴、侮辱、诽谤等犯罪案件,加害人的行为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常常成为附条件不起诉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所以,针对那些加害方和被害方矛盾突出的案件着手进行调解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可以参考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进行。应着重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或补偿,从实质上消除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4、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
  有的犯罪虽然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和明确的被害人,但犯罪行为涉及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如扰乱社会秩序方面犯罪、过失犯罪等。由于这类犯罪的受害者是国家或全体社会成员,无法确定对个体对象的补偿责任和义务,可以采取给国家予以物质性补偿、给予公益性设施赔偿或偿付、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劳务或其他义务等方式处理。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附条件”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起诉附带条件的范围应当是比较广泛的。除了本文列举的以上几个方面外,检察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时,还可以附加其他恰当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人们普遍性地认为能够接受的,也不能有违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准则。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有考验期吗?多久?

  有考验期的。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吴远保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是对我国当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一个突破性立法,也是对近十多年来公诉制度改革实践的一个归纳和总结。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改变传统的严厉性、机械性,朝着宽缓、理性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惩罚及权益保护并重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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