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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中能取保候审吗

类别:刑法/嘉宾:张会新/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5-13/标签:取保候审

  本期介绍:近年来,取保候审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理论研究热点,也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一方面,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出发,提示出我国取保制度中正当性设计不足甚至缺失的严重弊端;另一方面,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毫无例外地,其家属首先咨询律师的是能否及如何进行取保候审。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关于将取保候审的条件予以适当放宽,相应地将批捕条件适当收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由“侦查保障”向“自由保障”倾斜的立法宗旨,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性关怀取向,值得肯定。大家有理由有信心期待一种更加公平、更加人性化的取保制度的真正贯彻实施。本期我们请来上海地区的张会新律师作客现场,欢迎张会新律师接下来向我们讲述侦查中的取保候审法律问题。

  【张会新律师,从事刑辩的十余年的资深律师,本律师团队承接全国各地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欢迎来电咨询。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张会新律师:1891629017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张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

张律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取保候审制度是否趋于完善?取保的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况,即:(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处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避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四项中,其中后两项是新增加的,只要符合条件一般即可执行。前两项规定仍较为笼统。实践中一般理解的取保条件是:罪行轻微的;虽然罪行较重,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实际上还有一种情况,即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不批捕的。在此情况下,严格说来其实应该无条件放人的,待有了新的证据再行羁押;所以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一般会主动采取取保措施继续进行侦查活动。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明明是看起来差不多的犯罪情况,有的批准了,而有的不批准,这说明什么?

  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一般人看起来差不多,但实际上可能有相当大的区别,所以对取保候审申请的处理也不相同,这种情况是有的。想知道具体怎么处理的朋友可以来电咨询。

那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主动安排取保候审呢?

  有的。一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的;再一种情况,侦查期限届满而案件还没有侦查清楚的,也会主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张律师您作为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取保?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权利。由律师提起取保候审申请比当事人家属提起更有优势:第一,律师熟悉法律,可以充分表述符合取保的法定条件;第二,律师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向审批机关提供个案中适于取保的特殊条件(如当事人身体有重大疾病等);第三,如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申请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等等。2012年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采取了放宽处理,而对逮捕的条件则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反过来说,如果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除了无罪释放者外当然要适用取保了。

结合您多年的办案经验,您认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应作哪些方面的改善?

  对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理论界已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提出了许多建议。作为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来说,更加深切地感觉到这项制度的不完善而给无数当事人所带来的人权的损害,给司法公信力所带来的损害,给法治建设所带来的损害。我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保释”制度,审批权收归检察院,批捕与取保适用同一听证程序;如当事人不服应有好的救济程序。如此,才可真正发挥这一制度设计中关于“自由保障”的良好初衷。

再次感谢张会新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取保候审亟需更具可操作性、更有权利保障性的法律法规出台,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及人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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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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