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网络交易的“管辖之难”

类别:消费者/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4-04/标签:

  本期介绍:随着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传统商品交易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应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调整工商机关执法管辖权。

  今天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为我们解读最新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消费者维权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董律师,网络购物一般产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时,应该如何确认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却不是件简单的事情。

确认管辖法院的困难之处在哪?

  被告住所地难确认。

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的原因在哪?

  这是因为经营者不履行真实披露义务所造成的,要调查清楚网络经销商住所地需经不少周折。合同履行地难确认,对买卖合同来说,合同履行地有这样的规定:买房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是提货还是送货难以确定。按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方支付,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包邮),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在买方。若对邮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如何解决网络交易的管辖问题?具体规定了什么?

  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同时,办法新增了对指定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工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工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局负责查处。此外,办法还新增了对网络消费者投诉管辖的规定,即: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各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又是怎么处理的?

  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世界各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除了解决管辖问题,还有什么重大意义?

  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正式考虑到消费者本身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规定经营者所在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都可以处理,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投诉,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力地推动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董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为了解决网络交易的管辖问题,《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完善,使之更为科学合理。

我要咨询董毅智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13889550957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通过本期访谈,是否对您解决网络购物消费纠纷的问题有所帮助?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