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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产权证的屋主如何追讨损失

类别:房地产/嘉宾:刘志永/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9-30/标签:

  本期介绍: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大连 刘志永律师】作客专栏组,为我们讲解未办产权证的屋主维权问题。

  【刘志永律师,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业务能力特别见长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咨询电话:13052715456(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刘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是怎么发生的?

  2012年4月5日,被告奚某从被告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楼房一套,2011年12月份,被告奚某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交付奚某装修钥匙一把。2011年12月份,原告赵某从被告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位于被告奚某所购房屋同一位置下层的商品楼房一套。原告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2012年6月份原告开始装修房屋,2012年6月28日上午,原告到该房屋内安装吊灯时,发现从三楼楼板缝隙处往下漏水,其屋内地板上已有积水,原告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及被告房地产公司漏水情况,物业公司经理张某到场后,电话通知被告奚某到现场,但遭到拒绝。随后张某派遣水暖工人通过梯子到三楼即被告奚某所购商品房屋内,发现三楼卫生间水管未关,自来水漫到地面而导致该房屋楼板漏水至原告房屋内。漏水造成原告房顶、木地板及内墙因浸泡损坏。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屋内因漏水而浸泡损坏的物品价格进行鉴定,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9800元。原告及被告奚某至今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刘律师,您认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负责?

  本律师认为原告房屋内相关物品被水浸泡损坏是被告奚某所买房屋内水管未关,水从楼板漏至原告房屋内所致,应由房屋管理人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奚某及被告房地产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可推定双方均持有该房屋的钥匙,均系房屋的管理人,对房屋漏水均存在过错,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该案最终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奚某和被告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赵先生19800元。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有产权证可以对房屋拥有一定的处分权,没有产权证的有些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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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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