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王2011年应聘到一家工厂做技术工人,在该厂工作一年多来,工厂既未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小王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该厂一直未注册,劳动仲裁委以工厂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为由未受理小王的申请。那么,在我国哪些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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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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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哪些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哪些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也属于用人单位吗?
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如何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规则是:1)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无特别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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