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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电子信息保护

类别:刑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7-26/标签:

  本期介绍: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个人电子信息保护问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我国如何为个人电子信息撑起保护伞?

  我从一则新闻了解到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因跨出了补齐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短板”的第一步,赢得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积极评价,并入选“2012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决定》的内容涉及当前互联网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为一些必要的互联网管理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据,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解析对网络信息的保护,为加强互联网管理提供了一个法理上的观察视角。这样的举措无疑会给民众带来信心。

您上述提到的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决定》确立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是十分重要的。随着互联网事业的不断发展,有关公民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面临着严重威胁,上述个人信息被窃取、被盗用、被公开、被成批盗卖者,随处可见,更有甚者,在网络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就必须对公民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进行充分的保护。

您认为这一《决定》的区别于之前出台的关于电子信息的保护内容有哪些区别?

  其实,相关部门曾做出解释。
  第一,《决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不能因为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而因此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
  第二,应当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制裁的力度。
  第三,要特别制裁那些有权收集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电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侵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并且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们了解到,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已于2月1日起实施,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在21日举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上说,这项标准是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制定。该标准是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于去年11月发布。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我们注意到这一标准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将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您可以为我们简单解释下吗?

  根据相关发言人表示,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这项标准还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我国对电子信息保护的法律完善,无疑是在给民众增加信息,同时也是司法上关于隐私权全面保护的进步革新。

我要咨询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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