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类别:刑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7-15/标签:

  本期介绍:小朱,85后,大专毕业。换了不少工作,时常处于失业状态,在家闲来无事,小朱开始登录一些色情网站,而他经常流连的,是一个名为“AV狼”的论坛。“论坛有个规定,普通会员不能浏览里面的全部内容,只有发帖子,有高的点击量才能升级。级别升高了,才能浏览到里面的所有内容。”为了提高自己的级别,2010年7、8月间,小朱发布了11条淫秽信息,上传淫秽图片共计109张,被点击量共计67430次。2012年,警方捣毁了“AV狼”色情网站,此网站拥有100万注册会员,警方抓获嫌疑人400余名,此案入选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十大案件。小朱也被捕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使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点击量达到6743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偷东西犯法,收贼赃也犯法;买卖假发票犯法,持有假发票数额较大也犯法;发布不雅图片点击量过万也犯法……有不少被告人在站上被告人席的时候,仍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有关法律,让人痛心。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二)淫秽音频文件100件以上的;(三)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四)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同时解释,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到2万次的,公安机关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发帖数量达到了400张淫秽图片、文章的,不管点击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所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那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

这其中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什么?

  制作,即制造。制作淫秽物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带有创作性的导致淫秽物品产生乃至可见之于世的行为。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四个要素:一是行为带有创作性或原创性。淫秽物品可以看作是行为人的作品,行为人将一定的想法、观念或情感通过构思、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或组合在淫秽物品中表现出来。二是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手段,例如编写、摄制、绘制、雕刻、研制、设计等手段。三是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即要有一定的载体或某种淫秽物品是一种实物。有形形式包括:文字形式,如书刊、报纸,以及剧本等;绘画形式,如图片;音像形式,如电影;摄影形式,如照片、电视、录像、录音,国际互联网也可年看作是这一形式;实物形式,如雕塑、淫具、淫药等。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又是指的什么?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换两种方式。其特征有二:一是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与该特定人具有较为固定的或长期的交易关系,如批发淫秽物品;对不特定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非固定性地向他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如零售淫秽物品。显然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强的直接和扩散性。二是贩卖淫秽的行为,直接以获得现实的对价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指的是什么?

  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以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其特征为:一是相对公开性。即在一定范围内不加隐蔽地向多数人散布。二是扩散性。即行为人利用同一个或同一种淫秽物品反复的、多次的向多数人散布。三是广泛性。即传播行为作用的是很广泛的,尤其本罪中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为牟利必然尽可能扩大传播面以赚取高额利润。四是方式的多样性。具体方式包括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等等。播放,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例如播放淫秽录像;出租,指收取一定的租金,让别人暂时使用淫秽物品,例如出租淫秽书刊,出租淫秽录像带或激光视盘;出借,指将淫秽物品借出以换取相应的对价,例如出租淫具;承运,即代为运输;邮寄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携带指随身持有淫秽物品。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隐蔽,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和本罪有关的法条有哪些?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我国目前对淫秽物品采取的是全面取缔和禁止的政策,对利用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起刑点等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我要咨询董毅智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13889550957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通过本访谈你对刑法罪名是否有进一步认识?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