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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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女方有权起诉男方离婚

来源:李淑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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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七法民初字第90175

原告席XX,,汉族,19XXX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汉族,19XX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建工中街XXXX单元第XXXX

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席XX与被告王XX20111220在武威市凉

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XXX391号结婚证。现原告席XX怀孕8个月。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相互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席XX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XX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和婚后财产分割原告席XX与被告王XX已私下达成协议,待孩子出生后,按协议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席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席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魏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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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淑玲
  • 执业律所: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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