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玲律师

李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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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轻判

来源:李淑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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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七刑初字第225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汉族,生于19xxxxx,兰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区二十里铺xx号。2O1311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20143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国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淑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111717时许,在七里河区

华林山路田,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王xx因经济纠纷发生

田角并厮打,期间被告人李xx在王xx脸部击打两拳,

xx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x之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

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

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入李去辉属手激情犯罪,系初犯、

偶犯,在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

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法有据,本院

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20131119日起至20144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长 焦爱琴

     员 罗亚丽

人民陪审员 李雅瑾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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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淑玲
  • 执业律所: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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