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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贴现业务的非法手段及票据风险

来源:杨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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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浅析票据贴现业务的非法手段及票据风险

    随着市场流通的票据增多,票据业务已经成为公司企业举足轻重的融资通道,也是银行盈利增长点,是资产和投资安全灵敏转换的纽带。同时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以伪造、变造、克隆票据方式诈骗银行资金,使银行及持票人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风险,杨鹏律师结合实践谈几点体会。纵观票据贴现业务的手法与风险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利用关联关系虚构贸易背景申请贴现

    在没有贸易背景下,关联企业通过向不特定人群大量收购票据,通过关联企业内部各个虚构企业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背书转让,向银行进行贴现。从中赚取收购价与贴现额的差价牟利。某些三级银行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明知没有贸易背景,或自身为贴现人包装公司违法贴现。虽然这些票据不具有真实贸易关系,但从法律关系来讲却是有效票据。贴现票据的银行没有法律风险,但却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了出票银行。

二、利用银行“票据池”业务进行洗票

   “票据池”业务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融资保证企业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关联企业同样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贸易关系办理该业务,向银行申请新的大额承兑汇票,汇票收款人均为该关联体内部企业,将这些汇票卖给票据中间人。银行在做票据质押时存在巨大风险,这种风险来自票据的书面性,既必须将票据质押背书,单独签订质押书面合同是不具有票据效力的。

三、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防范。

1.要从票据本身真伪鉴定着手,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纸质、要素、签章、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其次,通过复合多种查询的方式一起查询,现在我行由临柜人员通过大额结算支付系统进行查询,临柜人员查询后,信贷人员须再通过电话复查,确认查询的结果,在查询过程中,遇到对方提出票据存在瑕疵的,按照审慎原则,不予贴现;最后,要通过实地查验企业之间的往来账及应收账款入手,确定贸易是否真实。

2.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效力

2.1伪造的票据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物抗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2变造的票据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程序的风险

    不但要经常在人民法院报网站和中国票据网网站上了解“公示催告”上的信息,避免已被公示催告的票据被再度买入;,还要充分了解“公示催告”法律程序,增加持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票据,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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