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金华律师 > 罗钟亮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量:0

导读:

可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包括合同类型不同、合同有效期不同、处理方式不同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不同等。

  一、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情况下,由撤销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即可。但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

  二、合同可撤销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什么

  义乌罗钟亮律师提醒您,合同可撤销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1.合同类型不同,合同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合同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

  2.合同有效期不同,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3.处理方式不同,合同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合同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

  4.适用范围不同,合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广;

  5.适用的具体情形不同,合同撤销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合同解除适用于当事人协商解除或一方明示违约等情形;

  6.权利主体不同,撤销权一般属于受损害方,而合同解除权可属于双方当事人。


  三、简述合同可撤销是什么原因

  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手段签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金华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136-7681-194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