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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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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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义涉嫌故意杀人案

来源:胡瑜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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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义涉嫌故意杀人

案件类型:刑  事

案由:涉嫌故意杀人罪

受援人:杨中义

受援相对人: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胡瑜华   “1+1”志愿律师

援助机构:四川省通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6日巴中市检察院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杨忠义犯故意杀人罪及被告人杨在仕、杨仕洲、袁桂香犯窝藏罪。

被告人杨中义与被害人杨仕勇系邻居,多年来两家因山林、土地等发生纠纷并产生积怨,为了杀害杨仕勇,杨中义准备了火药枪、火药及铁砂子。2009年10月4日12时许,杨中义见杨仕勇在地里摘包谷,便持装好弹药的火药枪和柴刀躲藏在小地名梨子坡的树丛中,伺机作案。14时许,杨仕勇背包谷回家路过案发现场,杨中义便持枪朝其射击,杨仕勇倒地后杨中义又用柴刀朝其头部连砍两刀,后又将其左膝部砍断,并丢弃于水井中。经法医鉴定,杨仕勇因外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中义逃到邻居袁桂香家中,被袁桂香夫妻在明知其用火药枪打死杨仕勇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食宿。10月7日,杨中义又逃到杨在仕家躲藏,被告人杨在仕在明知杨仕勇系杨中义杀害的情况下,不但为其提供食宿方便,还将杨中义之子杨仕洲带到杨中义藏身的岩洞里让其见面。被告人杨仕洲虽明知其父是公安机关追捕的重要嫌疑人,却依然为其提供了豆腐、火腿肠等食品。11月11日,杨中义再次躲藏于袁桂香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中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在仕、杨仕洲、袁桂香在明知被告人杨中义系犯罪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处所、物质帮助,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发生后,轰动了整个空山乡,当地老百姓普遍认为杨中义为他们出去了横行当地的一霸,是为老百姓除害。

为了证明被告人杨中义故意杀人罪成立,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接受案件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通江县公安局通公(刑)勘[2009]K511921160000200910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3、《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4、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通)鉴(尸检)字[2009]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5、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DNA)字[2010]1—03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6、扣押笔录及照片。7、杨仕清、周菊兰、杨标、杨仕全、刘兰芝、杨中清、杨中平、杨春菊、罗土云、罗光辉、蔡伟、杨在奎、谢兆明、杨忠才、杨中华、张在山、张小燕、刘菊珍、党正碧的证人证言。8通江县空山乡人民政府综合材料。9、被告人杨中义、杨在仕、杨仕洲、袁桂香的供述材料。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家庭户常住人口登记卡。

公诉机关出示上述证据欲证明:

1、被告人杨中义具有杀害被害人杨仕勇的动机和故意,且实施了杀人行为。

2、被告人杨中义与被害人杨仕勇多年来因土地、山林纠纷,积怨颇深。

3、水井中的残肢系被害人杨仕勇身体部份。

4、被告人杨中义杀人后在左邻右舍到处宣扬其杀害杨仕勇的事情和被告人杨在仕、杨仕洲、袁桂香窝藏杨中义的犯罪行为。

5、杀害杨仕勇的凶器系火药枪、和柴刀。

但是公诉机关没有向法院举出火药枪、柴刀系被告人杨中义所持方面的鉴定结论证据;也没有提供凶案现场和山洞中公安机关所收集的纸团、饮料瓶、葡萄糖注射液瓶子、火腿肠皮、绿色塑料瓶系被告人杨中义使用过并遗留下的鉴定结论方面的证据。

由于被告人为委托辩护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依法向巴中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被告人杨中义《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并告知开庭时间定于8月24日下午,鉴于被告人杨中义系通江县空山乡五福村二组人,且被羁押在通江县看守所,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8月19日收到巴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转达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立即指派在该地服务的“1+1”志愿律师胡瑜华担任杨中义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深感时间紧迫,便于8月20日赶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复印卷宗材料,8月23日前往通江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中义,积极组织辩护所需材料。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举出的证据,辩护人作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中义和被害人杨仕勇两家长期因山林、土地纠纷引发矛盾且被告人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欺负是本案发生的起因、背景;被告人杨中义杀害杨仕勇的动机是为了泄恨、不是图财害命;本案的证据不足,没有鉴定结论证明火药枪、柴刀系杨中义所持,也没有鉴定结论证明公安机关收集的纸团、饮料瓶、火腿肠皮是被告人杨忠义在案发现场或躲藏地使用过的遗弃物。

(二)适用法律及刑事政策方面

辩护人从我国《刑法》第232条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1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方面展开了辩护。

辩护人认为,刑罚具有不可逆性,鉴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慎重适用极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与政策对被告人杨中义作出合法公正科学裁判。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杨中义与被害人杨仕勇因山林、土地等民间纠纷而形成积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杨中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点评:

本案的审判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当地百姓和政府犹如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本案的发生正如辩护人所述那样,非常不幸。因为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由于对法制和政策缺乏了解,不能依法合理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排解纠纷,从而酿成惨案,给双方家庭造成重大损失。虽然案发后当地百姓称被告人杨中义为他们除了一霸,要求政府从轻发落被告人杨中义,百姓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治社会还是得依法办事,不能把希望寄予某个所谓的英雄人物身上,到头来既是害了英雄又破坏了社会秩序。同时也对当地政府提出了要求,服务于民不在一时,政府应当时刻对百姓予以法制政策的教化,提高百姓们的认知水平,解放他们的思想,从而才有利于百姓树立遵纪守法、相互尊重、相互宽容、和睦相处的观念,也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平安和谐。我们相信,空山的明天将更美好,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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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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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1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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