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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转让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来源:任国平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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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转让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物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共有人享有先于他人购买共有物的权利。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要符合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符合共有人的身份,如果失去了共有人这个身份的基础,就不能再享有此优先购买权。其次优先购买权的另一个基础就是“同等条件”,这个同等条件不仅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拟转让的共有人提出的影响其利益实现的其他条件。

    如何处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这需要考虑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这一物权关系产生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这种债权关系产生的,其基础是租赁合同,属于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外从维护社会和共有人之间的稳定角度考虑,如果两种购买权发生了矛盾时,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人变成了共有人,也会造成与原其他共有人之间的矛盾。反之,即使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基于买卖不存租赁原则,也不会对承租人的租赁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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