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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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

来源:汤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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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

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新债权人为了减少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有权

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

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一般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债权人因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新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债务人提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抗辩,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在开庭时当庭将债权转让通知函交给被告债务人。对于这种当庭通知的效力引发了众多争议,但法庭一般还是会确认了这种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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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斌
  • 执业律所: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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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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