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协议手续中的常见问题
办理离婚协议手续中的常见问题
(1)证件不齐及补救办法
①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②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当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户口薄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③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本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④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⑤户口薄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⑥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⑦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⑧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⑨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薄、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2)容易疏忽的问题
①未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②无法控制、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③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④没有提前弄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证件。
⑤不熟悉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工作人员以双方婚生子不足一岁为由拒绝办证,要当事人回去,等孩子一岁后方可办理。其实工作人员把协议离婚的条件和诉讼离婚的条件混淆了。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起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应该不受此限制。当事人应该与民政局工作人员交流,说服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原则性问题不能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