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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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关系不以达到婚龄为要件

来源:刘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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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20周岁,乙19周岁,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准备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甲先后赠送乙戒指、项链等首饰,价值一万余元。因双方发生争吵,乙决定不与甲订婚。甲要求乙返还首饰未果,遂以婚约财产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乙以双方均未满法定婚龄,婚约无效,不形成婚约财产关系为由,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婚约财产关系是否以当事人双方达到婚龄为要件?

    

笔者认为,婚约财产关系不以当事人双方达到婚龄为要件。理由是:未婚或离异男女以结婚为愿望,相互或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财物,当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时,付出财物一方得以请求接受财物一方返还财物,即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法律为照顾我国的婚约风俗,当守约一方的财产被违约一方占有时给予的法律救济。婚约财产纠纷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婚约财产关系为前提。在这一关系中,法律并不保护婚约关系婚约关系仅系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关系,法律并不要求双方必须守约;法律保护的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才是民事法律关系。即婚约关系仅系引起财产关系的事实行为,当事人双方不必具备法定婚龄的条件即可缔结婚约,如果年龄过小,仅须承受社会舆论谴责等后果,法律并不干预。此与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等相同,缔结或解除皆自由。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返还收受的(大宗、贵重)财物,却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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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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