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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

来源:杨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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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关于“健全征地程序”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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