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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代理词

来源:郑新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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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xx诉张xx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刘xx诉张xx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受被告张xx的委托作为他的一审代理人,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我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地认识,现发表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斟酌采纳:

一、首先我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表示同情,被告也愿意在合理的条件下对原告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事故要作两点说明:(一)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牌照、无驾驶证;(二)xx市xx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原被告事故发生后的询问笔¼(第一次、第二页)中记¼了被告及其同车乘坐人许xx的供述表明:被告在两车发生事故后当即拨打了122报警,但原告当时说要“弄死”被告,由于事故地点是在原告村头,被告由于害怕才驶离现场一个·口后停车又拨打了122报警,此时被原告叫来的人赶来打了一顿后又带回事故现场,被告的摩托车是被原告的人骑回现场的。

二、关于本案的医疗费用: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用药明细等),其中用药明细中的部分用药如“胰岛素”、“ 二甲双胍”是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与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腿伤的治疗毫无关联,原告不应把治疗糖尿病等其他病的药费也让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医疗费中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不予认可;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

三、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司法医学鉴定报告书)和证据四(鉴定费1200元),被告认为:(一)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是自行委托,被告不予认可;(二)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三)鉴定所写的后续治疗费6000元,该项费用尚δ发生,即便发生此项费用也δ必花费6000元。因此,被告对于该两项证据持有异议,不予认可。

四、关于证据五(护理费、护理人员身份证明),被告对该项证据中护理人员刘、张二人的身份无异议,但对护理费的数额有异议。原告主张刘的护理费按国有经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张的护理费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过高,也û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是刘张两人参与了护理,因此被告请求法庭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按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标准计算(ÿ天15.45元)。

五、关于证据六(交通费200元),该证据都是出租车票据,请法庭酌情认定。

六、关于证据七(三轮摩托车收据一张2900元),被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一)该证据是收据不是发票,仅能说明一辆三轮摩托车的价格是2900元,并不能证明是原告事故中的三轮摩托车;(二)原告如要主张事故中的三轮摩托车的车损,应当提供交警部门委托的物价部门出具的车损价格鉴定报告书,因此,该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被告不予认可。

七、关于证据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同意两人护理的证明),

被告认为:(一)诊断证明书中并û有注明原告需两人护理,仅写了“一月后复查”;(二)需两人护理的证明û有写在“诊断证明书”中,而是用了另外一张纸书写的,û有医师签名。正常情况下,医嘱建议应该书写在诊断证明书中,而不会另用一张非正式的用纸,很显然,该“两人护理的”证明是否是医院医师的真实意思表示很难判断;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尊敬的审判长,被告身份是农民,家中母亲多年有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由于被告的年幼无知致使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全部责任,被告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住院,为此背负了一笔不小的债务,也因此失去了以前的临时工作,至今还δ能找到一份用来养家户口的职业。通过这次教训,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也同意在合理的条件下对原告进行赔偿,我恳请法庭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郑新兵

                                                                                                    2010年4月9日

本案中的张xx由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挨打而动了事故车辆,导致了事故认定为全责,他的父亲在找到我代理时感觉自己的孩子在事故中也受伤住了院,应该各自承担自己的住院损失,û想到对方会起诉自己的孩子;我也对此感到惋惜,假如不在发生事故后骑车离开,顶多也就是个同等责任,对方无牌无证还打了人,让人感觉的确冤枉;为此,我专门到交警对查阅了询问笔¼,但仅凭笔¼是无法推翻认定书的,庭审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原告起诉38000余元,被告同意支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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