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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主体

来源:梁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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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由企业承担还是由投资人承担,还是共同承担及怎样承担,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处理方式。

有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由投资人一人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亦根据该条规定判决由企业承担责任、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判决由企业承担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要根据企业的运行状况区别对待处理,要注意到该法第三十一条是放在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作出的规定,其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在解散和清算时的债务处理,而企业在正常运行并未进入解散和清算程序时,其债务则应当由投资人承担,为此,建议最高院以司法解释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企业进入解散和清算程序的,由企业承担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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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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