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露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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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来源:范露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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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上海: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

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虚假出资,主要是指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再作为出资等情况。目前发生最多的是对个人或非国有资产作为出资额时高估作价,而对国有资产故意低估作价。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一种虚假出资的行为。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4、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王桂平虚报注册资本案

  200510月,被告人王桂平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向南京正一联合会计事务所张忠仁提供其伪造的总额为5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手续,骗取了验资报告,后至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判决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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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露敏
  • 执业律所: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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