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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收集原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在现实生活中,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触碰到法律底线的时候,都会被处理和处罚的,因此在审理的时候,都是要有相关的证据。那么刑事证据收集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证据收集原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

  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刑事证据收集要注意什么

  (一)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

  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

  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二)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

  如:证据的形成时间、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过程;证据的提供(提取)方式;证据的提供人;证据的提取时间;证据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程序要合法等等。

  (三)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侦查初期所收集到的一些无罪证据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所订立的攻守同盟的一部分,对这类证据主动收集、认真分析、为我所用往往会成为攻克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而且在攻克攻守同盟之后这些无罪证据就会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间接证据。

  而如果对这类证据不去收集,听任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在审判阶段用来证明其无罪,就会正中其下怀,达成其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证据收集原则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是需要证据的存在性进行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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