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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起传销案辩护写给主管领导的一封信

作者: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浏览量:0

  尊敬的江西省赣州市某县某委某某某书记:

  书记,您好!

  我是李文涛,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110653727),受聘担任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在年终岁末的百忙中打扰您,心有不安,但确因职责所系,又不得不为,还望您海涵!

  正如您所知,当前在法律共同体中流行这样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朴实无华,但闪耀着人性光辉,阐释了法的精神,也温暖了无数人的心。作为执业二十多年的律师,我对此感同身受。作为一名资深法律人士和贵县最高司法行政长官,想必您也深有同感。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以下简称“吴某某案”)恰恰事关公平正义问题。为此,特向您简要汇报如下。

  一、全案案发及吴某某到案经过。

  2020年9月17日,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泽恩社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通告》,责令“泽恩社区”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浙江省某市某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再次发布《关于“飞扬社区”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通告》,责令“道合社区”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浙江省某市某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责令“星辰社区”、“飞扬社区”、“天涯社区” 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浙江省某市某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1月7日,吴某某(属星辰社区)根据浙江省某市公安局通告要求,主动到浙江省某市某区分局投案自首。

  同年11月11日,贵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参与数字货币引流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通告》,责令参与马克交易网数字货币引流活动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1月13日,贵县召开《2020年打击传销工作联系会议》,您作为主管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指示。

  同年11月14日,吴某某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第二次到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做询问笔录并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同年11月27日,吴某某主动到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2月8日,吴某某再次到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做讯问笔录,同日被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在某县看守所。

  2021年1月13日,吴某某被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吴某某案正在由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一步侦查中。

  由上可知:

  1、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全国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以下简称“全案”),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早在2020年9月就已立案侦查。

  2、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吴某某先后到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经侦大队和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4、吴某某案已经在贵县被作为一个独立案件立案侦查,将来也很可能在贵县作为一个独立案件被起诉和审理。

  二、对吴某某案进行简单化处理,难于实现全案精准定性,难于实现全案量刑平衡,难于体现全案公平正义。

  根据我初步了解的案情,吴某某在贵县参与时间最早,所处层级也最高(常务理事),无论是从涉案人数还是从涉案金额考察,都已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在此约束条件下,如果办案机关只是将吴某某案作为贵县的一个独立案件看待并进行简单化处理,那么,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认定吴某某为本案的主犯似乎就有理有据,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认定本案情节严重似乎就理所当然,进而,将来判处吴某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似乎就顺理成章了。

  事实上,从我本人与贵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初步沟通的情况看,贵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很可能会采取这种简单化的办案立场和态度。果真如此,将来贵县人民法院也很可能采取同样的立场和态度。

  可是,这样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吗?真的准确适用法律了吗?真的体现了公平正义吗?真的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表面上和形式上似乎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事实上丧失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场,落入了机械执法的窠臼,将来势必导致以下有失公平正义的情形:

  1、由于各地分别立案、起诉和审理,将难于查明全案案情,导致无法完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2、由于各地办案力度的差异,同一层级的涉案人员,在某些地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其他地区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全案实质不公。

  3、由于分别立案、起诉和审理,将难于保证实事求是地区分主、从犯,甚至会不当地认定主、从犯,导致全案实质不公。

  4、由于各地办案力度和进度的差异,同一层级的涉案人员,在某些地区量刑可能较轻,在其他地区量刑可能较重,导致全案量刑不平衡。

  5、由于各地办案力度和进度的差异,可能导致量刑倒挂现象,即某些地区层级较低的涉案人员的刑期高于其他地区层级较高的涉案人员的刑期。

  具体而言,如果贵县办案机关对吴某某案进行简单化处理,吴某某将来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而一旦被认定为主犯,她很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果真如此,吴某某的刑期可能就比她的上线刘某梅、刘某艳还要高(事实上,刘某梅、刘某艳至今未被立案侦查,更未被逮捕归案),而且她的刑期可能就比其他地区的常务理事的刑期要高得多,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倒挂的不合理现象,这对吴某某确实难言公平,对贵县办案机关确实难言公正,这对法律尊严可能是一种伤害而非维护。

  三、吴某某案进行实事求是的处理,有利于实现全案精准定性,有利于实现全案量刑平衡,有利于体现全案公平正义。

  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应当将吴某某案纳入全案中进行有先有后、有主有次、有分有合的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对吴某某在全案中的身份、地位、作用、定性、量刑做出客观评价和公正判决。

  吴某某案是全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者是整体和个体、全局和局部、上线和下线、主要和次要的关系。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全案的十大创始人是蔡某鑫、彭某望、祁某、衣某宾、曹某、杨某平、李某明、钟某凡、陆某成、谢某华,包括泽恩社区、道合社区、星辰社区、飞扬社区、天涯社区五个社区,每个社区划分为创始人、联系人、代币人、常务理事、理事、群主、社员等多个层级,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涉案人员数以万计。不同层级的涉案人员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截然不同,应区别对待,不应等同视之,更不应主次颠倒

  根据共犯原理,全国性创始人和每个社区的创始人、联系人、代币人在全案中处于核心地位,层级更高,作用更大,社会危害性更高,犯罪所得更多,他们才是全案实质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应当认定为全案的主犯,应当重点打击。而每个社区的常务理事、理事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既是全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是全案的受害者,在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所得较少,依法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此,尽管吴某某属于常务理事,尽管她在贵县的层级最高,但显而易见,在全案中,她既不是代币人,也不是星辰社区的创始人,更不是全国性创始人,她既非犯意的起意者,也非传销活动的起盘者,她只不过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位于中下游的一环,作用和影响较小,从全案来看只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浙江省某市公安机关对不同层级的涉案人员进行区别对待的务实做法值得贵县办案机关借鉴。

  正如您所知,全案的主要犯罪地是苏州市,并由浙江省某市公安局较早前侦破。因涉案人员众多,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更好地实施精准打击,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先后两次发出通告,责令理事及以上层级涉案人员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责令理事及以下层级涉案人员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实际上是不追究理事以下层级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又由于全案的常务理事数量庞大,浙江省某市公安局目前只对创始人、联系人、代币人及少数常务理事逮捕归案,对绝大多数常务理事至今未立案侦查,更未逮捕归案。正因为如此,吴某某先后两次前往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投案自首,均只做了询问笔录,未被正式立案追诉。

  五、建议

  据了解,贵县司法机关是主要犯罪地之外立案侦查较早的司法机关。我本人由衷佩服贵县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全支持贵县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也无意为吴某某做无罪辩护。但由于贵县公安局立案较早,将来如何才能公平公正地审理吴某某案,就成为贵县司法机关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这既需要汇聚司法智慧,更需要汇聚司法良知。为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切实贯彻,使吴某某案最终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真正在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特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1、贵县司法机关应当将吴某某案移交浙江省某市司法机关并案处理。

  2、如果因客观原因做不到第一点,贵县司法机关可以用尽法定办案期限,尽可能等候主要犯罪地的审判结果,使吴某某案的审判有所参照,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目标。

  3、如果因客观原因也做不到第二点,贵县司法机关也应实事求是地将吴某某案纳入全案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在分案处理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吴某某的从犯地位并对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一句话: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平司法从何而来?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建议,既考虑了全案的整体性,又考虑了吴某某案的局部性,既符合全案的基本事实,又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保障司法公正。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作为贵县的最高司法长官,您一定也希望能听到来自辩护律师的声音。鉴此,特向您汇报如上。

  如果仅仅将吴某某案作为一项工作来完成,对公权力机关来说确实易如反掌,但如果将吴某某案作为别人的人生来办理,则需要呼唤职业良知和温情。热切期盼您在百忙中关注吴某某案,并适时向贵县各办案机关作出高屋建瓴的指示。

  最后,新春佳节将至,祝您春节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辩护人:李文涛律师

  日  期: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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