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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发包主体是谁?

来源:翟纯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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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新颖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承包经营即是其中一种。最近,法院受理的股东之间对公司承包经营类型的案件日益多见。在对案件的处理上,最终绕不过去的一个焦点即此类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主体是谁?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主体应当是公司。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独立享有其经营权,公司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对公司进行治理,并不能直接处分公司的经营权。对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的发包主体应为公司,股东不能代表或者代替公司进行对公司的承包发包等行为,更不能擅自将目标公司的经营权自行通过协议进行处分、转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包主体是全体股东,此类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理由是:将公司进行发包系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被承包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管理权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亦规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的机构系股东会,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发包主体应系该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持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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