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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来源: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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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起诉时在住所地居住的,无论是否离开过住所地,也无论离开是否超过一年,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3、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以此地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且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满一年的,以最后一个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不满一年的,应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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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嵩山路与棉纺路交叉口东北角绿洲书苑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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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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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嵩山路与棉纺路交叉口东北角绿洲书苑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