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既才律师

单既才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被告张某女承揽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单既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7
人浏览
  

被告张某女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张某女的委托,并受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第四被告张某女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张某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发生爆炸致被害人死亡的锅炉不属于被告张某女所有,不是被告张某女设计、制造,也不是被告张某女管理和使用。200711日张某女与连世民和国志军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081231日计两年,租赁后连世民和国志军自己购买了锅炉,开办了“天天旺美食城”,经营至20082月,由于效益不好,连世民和国志军将房屋转租给常肖飞,并将一些设备(包括锅炉)兑给了常肖飞,常开办了川王府火锅城,也由于效益不好,于200811月又将饭店经营的设备(包括锅炉)兑给了李志春,同时将该租赁的房屋交给了李志春,后李志春与张某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0911日至201211日。由此可以看出,张某女并没有从常肖飞手中接管房屋,当然更不能就收包括锅炉在内的一些设备,是李志春从常肖飞手中接管的房屋,进而实施装潢和维修。锅炉的所有权已经转归李志春所有。上述事实有证人连世民和国志军的证言,以及李志春在讷河市技术监督局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其次,本案中所维修的锅炉是民用锅炉,尚未超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的标准,因此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至于锅炉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由于张某女既不是锅炉的所有人,也不是锅炉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张某女仅仅是租赁房屋,并没有租赁锅炉的事实,所以张某女没有任何的过失行为。况且,锅炉从维修到爆炸这段时间是在张某女与常肖飞的租期之内,张某女与李志春的合同还没有履行,李志春提前进入该房屋,是其与常肖飞的出兑约定,均与张某女无关。

再次,本案应属于承揽关系。被害人是以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完成工作成果,不受定做人的控制和支配,只对交付的成果向定做人负责。那么,从承揽关系的双方来看,一方是定做人李志春,另一方就是承揽人本案的被害人佟功才,张某女不是定做人,因此,张某女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即使是雇佣关系,雇主是李志春,雇员是被害人。张某女既不是雇主,也没有委托他人雇佣被害人。对于维修锅炉一事,锅炉爆炸前,张某女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人要求其找人维修,所以,张某女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只对租赁物有瑕疵且没有告知承租人并由此导致的致人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张某女租赁房屋的原有设施(比如电路、墙体等)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电线短路、墙体倒塌等原因导致损害后果出现,而恰恰是属于承揽人的佟功才在承揽维修过程中,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二、原告要求的损失数额与事实不符,不能获得全部赔偿。

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佟功才妻子的扶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三、本案中张某女所出租的房屋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失,而这一损害事实正是佟功才的维修与安装行为不当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张某女的财产损失也是应当由加害人予以承担的。

综上所述,张某女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的过错,被害人的死亡与之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张某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单既才

2009331

以上内容由单既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单既才律师咨询。
单既才律师
单既才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8526人好评:8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路685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单既才
  • 执业律所: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2*********08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地  址:
    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路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