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代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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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从1120元调整到1280元。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净到手的收入还是包含社会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如果违反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正确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相信是很多劳动者、企业HR们关心的问题。
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净到手的收入。不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二是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是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这些都应由单位另行支付。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实行计件或提成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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