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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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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

来源:刘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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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

  我因什么原因,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A(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1、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2、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3、我遗留给某某A的财产,仅限某某A个人,是遗留给某某A的个人财产。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B(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1、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2、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3、我遗留给某某A的财产,仅限某某A个人,是遗留给某某A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委托某某C(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号)执行。

  本遗嘱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某某C保存,一份由某某市公证处保存。

                                    

 自书立遗嘱人:

二 年 月 日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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