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7
人浏览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普通程序,要特别注意把握下列几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提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无过错方同属离婚诉讼原告的,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合并审理。

3.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其应就赔偿部分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成立的,离婚本诉与赔偿反诉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预交。

4.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能追加第三人。

5.用于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财产,必须是有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后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律师提醒: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不能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会被采信。

 

以上内容由王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建华律师咨询。
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律师
帮助过 2487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15号(南石道街)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建华
  • 执业律所: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15号(南石道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