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办事标准
道路交通等级划分标准: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办事程序
1、辖区大队事故股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
2、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查鉴定;
3、辖区大队事故股民警作出责任认定(对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内可申请重新认定);
4、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罚;
5、对事故双方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办事时限
1、扣车辆、证件的时间。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及重新认定时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2)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尸体处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