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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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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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怎么处理?

 一、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自行解决。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发生人身伤亡的,要及时报警。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要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可以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四、诉讼解决争议。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   

 一要明确被告。 交通事故诉讼的被告,往往不是单一的,如果驾驶人和车主是同一人,被告比较好确定,如果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其他人或单位,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或单位都列为被告一起起诉。也可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二要保留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应经当事人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三要依法请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若受害人致残或死亡的还应包含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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