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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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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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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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原告诉被告遗产继承案,原告有兄弟姐妹五人,原告父母在世时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由原告照顾父母的生活,父母留有遗嘱,将他们名下的一处房产在百年后由原告继承。遗嘱由父亲执笔:内容如下:我们夫妻名下在XX区XX街XX号的房产,由于我们夫妻和儿子XX一起生活,他们夫妻很孝顺,我们决定百年后由儿子XX继承,其他子女不继承。有父母的签名和年月日。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询问原告及查看遗嘱签字,了解到因为原告母亲不会写字是父亲代笔的。根据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这份遗嘱属于部分无效遗嘱,因为原告母亲没有亲笔签名,原告母亲那部分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给原告讲清法律规定,最后案子以调解结案,房子贵原告所有,原告给其他子女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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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华
  • 执业律所: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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