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当庭给付赔偿款调解结案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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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当庭给付赔偿款调解结案
2013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两人发生撕扯,被告用拳头殴打原告面部,致使原告面部受伤。原告报警,随在大连市友谊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0天,经医院诊断为:1.右眼钝挫伤;2.右眼外伤性球结膜下出血;3.右眼视网膜挫伤;共花费医疗费3129.73元。公安机关调解不成,被告被拘留5天,没有给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故聘请律师,律师认为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所致,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因原告伤势较轻构不成伤残等级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一万余元,被告认为自己已被拘留,不愿赔偿,开庭时,律师与法官沟通,先行调解,经反复与对方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一场邻里纠纷在调解中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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