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东莞律师 > 刘中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没有证据也可以打赢官司【真实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27 浏览量:0

劳动者在找到本代理人时,除了一张仅有姓名,工号的展会证,再无任何证据,第一次开庭时,厂方一口咬定,不认识这个人,厂里更没有这么一个人。

案情梗概:

      申请人皮XX于2011年6月17日进入东莞市*铭辉表业有限公司工作,在高温岗位从事洗油回火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12年1月17日厂方口头通知要解除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再允许申请人上班,为此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厂方支付申请人:1.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6日工资38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70元。2.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410元。3.2011年高温补贴750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70元。仲裁庭受理后,于2012年3月15日组织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后,厂方代理律师就向仲裁庭提出,不认识皮XX,厂里没有这号人,且厂里的工资一直是通过现金方式发放,申请人提出的以银行转张支付工资与事实不符。本代理人随即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人与厂方是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虽然证据有些瑕疵,但也不可以此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请求仲裁庭依职权进行调整、复核。仲裁庭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裁定择期再审。后于2012年4月9日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审理。

处理结果:

     仲裁庭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申请人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支持了申请人所提出的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的请求。

代理感言:

     申请人找到本代理人时,除了一张仅有姓名工号的展会证,和一张空白工资条以外,再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本代理人在听完申请人的陈述后,认为仅凭现有的证据很难充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厂方很有可能会直接否定厂里有其人。必须通过调查获取新证据对现有证据进行补强。随即确定在开庭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申请仲裁庭调查复核,功夫不付有心人,最终达成了申请人的目标。本案也成为了劳动者没有足够证据也能打赢劳动官司的经典案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刘中平律师

刘中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

137-1189-991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