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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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去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案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量:0
导读: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流程包括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起诉状、由人民法院审理等。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情形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等。
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流程如下:
1.公司出现法定情形的,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有以下四种: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提醒您,一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管辖公司解散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地点。公司办事机构地点不能确定的,认定公司注册地为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