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方律师

王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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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车辆未与对方身体接触能构成交通事故吗?

来源:王世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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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4日,张某驾驶一辆没上牌的燃油助力车以较快速度行驶在以乡村小道上,由于刚刚学车,所以车子左右摇摆来回不定,遇对面正常行走而来的陈某(未成年);恰与转弯处陈某见张某驾车突然拐向自己,便跳入水沟中躲避车辆,结果因此受伤。事发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而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但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再付而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方诉称自己虽未与车辆发生接触,但其掉入水沟受伤是为躲避被车辆撞击的危险而造成的事故,所以本案应当构成交通事故,应按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被告方辩称车辆未与原告发生接触,是原告自己掉入水沟受伤,且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所以本案不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按一般侵权案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速度过快且因操作不当使车辆忽左忽右,毫无定性的行驶,造成原告感觉到危险而避让,在避让过程中掉进水沟而受伤;虽然被告驾驶的车辆虽未与原告肢体发生接触,但其危险驾驶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认定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属交通事故,并依据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王世方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属于交通事故,所谓的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 

首先,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有损害后果的事故发生道路上。事故的发生须在道路上,而所谓的道路有更宽泛的解释,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就是说所有允许社会车辆进入的区域。如果在个人家庭内院则不属交通事故,但若发生在小区里则属交通事故,因为小区也是一个相对的公共区域。

    再次,有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车辆与这起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综上,可见,交通事故的实质是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车辆发生接触均不影响构成交通事故。过错或者意外均可认定为交通事故,所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章行为,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结合本案经过:被告驾驶车辆不稳定左右拐动,原告在对面正常行走而来,被告的驾驶行为使得原告感觉到人身危险而避让,以致掉入水沟跌伤的后果。该事实发生在道路上,造成了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且该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均满足,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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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世方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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