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仍需计算?
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相比,《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因此很多人认为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侵权人受到伤害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为了统一认识,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然而最高院这一通知不但没有很好的解决争论,反而让律师和法官们更加摸不着头脑,“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到底是说残疾赔偿金已经包括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重新再计算呢?
王世方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仍然需要计算。理由如下:
第一、“计入”顾名思义就是“列入有关的项目内”,依《通知》规定,就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内,列入并不代表取消,只是列入前面的项目被后面的项目所吸收而已。故《通知》第四条应理解为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也就是说按原来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再加上伤残赔偿金后,就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残疾赔偿金,只是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单独的项目而已。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仅仅是内部的指导性文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在我国法律、法规对是否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该《通知》对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即被抚养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宗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王世方律师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仍然应该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标准计算,加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只是在判决书的叙述中不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以保持与《侵权责任法》的一致性。